热风炉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合格证。热风炉的生产实行制造许可证制度,《锅炉制造许可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其有效期为五年。具备E2级以上(含E2级)锅炉制造资格的单位同时具备热风炉制造资格。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销售和使用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热风炉。热风炉的安装、修理和改造单位必须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热风炉制造单位可以安装本单位生产的锅炉。
热风炉安装前,安装单位必须携带有关资料向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安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锅炉。
热风炉的安装、修理和改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锅炉方面的规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热风炉安装完毕后,由锅炉使用单位组织验收,验收时应当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代表参加。
热风炉经安装验收合格后,由热风炉使用单位持有关资料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锅炉登记手续,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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